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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7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浩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㈠及㈣均已詳述被告高浩雲就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其及其理由,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附表編號1主文欄 高浩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高浩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