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4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宇智
李嘉亮
錢隆寬
黃貫郡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115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115年度偵字第10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