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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0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竣國選任辯護人 賴俊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892號、115年度偵字第5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逕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王竣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