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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52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心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心郁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予以具保。

理 由被告經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理由詳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珮涵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