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倬熙
金福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