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6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麗香
柯萬郎
黃茂景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登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龔麗香、柯萬郎、黃茂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洪柏鑫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