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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9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雯琳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被告陳雯琳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鄭亦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