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9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雯琳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被告陳雯琳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鄭亦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