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竩秶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竩秶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等犯行,本院認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均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汶珊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瑜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