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苙榞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吳苙榞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