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6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莊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6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100年度臺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公訴人以本件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3號案件(下稱前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5年4月1日繫屬於本院一節,本院收文戳印在卷為憑(訴卷3頁)。又前案已於本件繫屬前之115年3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宣示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公訴人於前案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已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