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典霖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參 與 人 莊真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貳、實體事項」之「三、沒收部分」之「㈡犯罪工具:」之「⒉扣案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之⑵第一至二段關於沒收事項中所記載「本案運輸之毒品重達30萬公斤」等文字,更正為「本案運輸之毒品重達30萬公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貳、實體事項」之「三、沒收部分」之「㈡犯罪工具:」之「⒉扣案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之⑵第一至二段關於沒收事項中所記載「本案運輸之毒品重達30萬公斤」等文字,其中關於「公斤」之單位顯係誤載,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本案運輸之毒品重達30萬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法 官 馮寧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