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423號原 告 何明宜(住居所詳卷)被 告 陳柏丞(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15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黃逸寧
法 官黃庭安
法 官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程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