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543號原 告 洪志文被 告 陳昱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86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24日宣判,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原告係於115年8月5日下午3時24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刻章在卷可參,是原告顯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已違背前揭規定,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就被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馮寧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