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 告 庫禾元飲品企業社即章軒和 (住居所詳卷)被 告 張明芳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孫文玲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