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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杜陳逸榛送達代收人 陳詠嘉被 告 陳怡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