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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35號原 告 鄭元閔被 告 謝宜蓁

林青松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5年度易字第573號,嗣改分為115年度簡字第189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洪啟峯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其刑事案件,再為合適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馮寧萱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