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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原 告 游永燦 (住居所詳卷)被 告 高維廷 (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蔡凌宇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