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 告 賴碧玉被 告 林淑惠上列被告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0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汶珊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