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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 告 郭得莉被 告 吳佳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中,與原告有關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