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 告 黃玲馨被 告 薛玉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對原告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據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