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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蔡文婕被 告 江家安 住○○市○○區○○路00號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同案被告吳信毅、張曜明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件,再為合適處理,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祥紋法 官 簡汶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可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