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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37號原 告 許耿銘被 告 NGUYEN THI HUYNH GIAO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NGUYEN THI HUYNH GIAO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2日以115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許耿銘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