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 告 陳華禎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被 告 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得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複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 告 陳華禎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被 告 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得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複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