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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 告 睿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冠偉被上訴人即被 告 魯伯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925,3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