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 告 GAINING ENTERPRISE S.A.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Coastal oil Singapore Pte Ltd即海岸石油(新)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an Sing Hwa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海商字第8號給付船舶加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609,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