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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7號被 告 祭祀公業蘇耍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蘇東華蘇正惠蘇明山蘇清全蘇宗傑蘇泰祥蘇豪義上訴人與蘇裕政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57號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第一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