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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 告 劉戡宇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被 告 劉于菁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黃國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