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 告 劉戡宇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被 告 劉于菁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黃國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 告 劉戡宇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被 告 劉于菁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黃國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