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邱慧吟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被 告 徐樹本訴訟代理人 徐強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茲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致本件訴訟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而應改用簡易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