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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訴訟代理人 陳明哲複代理人 吳岳龍

吳剛魁律師陳哲偉律師被 告 和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永程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受告知人 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朱維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