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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郭展瑋律師複代理人 羅文鴻律師

廖健君律師被 告 王和平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曾聖涵律師複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呂家鳳律師林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王和平被註銷眷戶資格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65號審理,而被告王和平是否具有眷戶資格,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前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為民事事件,被告王和平本應提出其有權占有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村0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法律上依據,而被告王和平之眷戶居住憑証及原眷戶權益有無遭註銷,所涉及者為有無喪失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及是否不得領取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故被告王和平縱有此權益亦與是否有權占有系爭房地無關,是本院經審酌後認本件就被告王和平部分,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