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雷兆衡律師
郭展瑋律師羅文鴻律師被 告 王和平
柯松源林弼華柯弼文林雅苓陳閒賢張子爰廖美智張婉筠張婉琦韓斌(韓周銘新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複 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謝文嵐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周佳佩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