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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璋律師被 告 王和平

柯松源林弼華柯弼文林雅苓陳閒賢張子爰廖美智張婉筠張婉琦韓斌(韓周銘新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複 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被告王和平部分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六五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和平部分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六五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713 號事件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