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璋律師被 告 王和平
柯松源林弼華柯弼文林雅苓陳閒賢張子爰廖美智張婉筠張婉琦韓斌(韓周銘新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複 代理人 黃文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黃曙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志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