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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韓斌(兼韓周銘新之承受訴訟人)即 被 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被 上訴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110 年12月6 日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