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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孫正信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顏雅嫺律師被 告 王國煌

王國源王致龍王珮玲王珮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