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 告 孫正信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顏雅嫺律師被 告 王國煌
王國源王致龍王珮玲王珮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