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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王國煌

王國源王致龍王珮玲王珮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正信間10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2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9,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