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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 告 修一堂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被 告 林順展

陳振順陳進江陳慶賢林德勝李文階王川聲洪鈴標黃金可李金獅黃陸梅黃豐林即黃文信蔡正生魏俍琪曹恳川劉貞夆蔡金津即蔡天花蔡靜子陳龍水陳雯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1日移撥由本院審理,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業經一審判決終結,爰聲請本院續行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其於104年6月7日召開104年度第二次信徒大會決議選任之管理委員陳乃川為法定代理人起訴,惟經被告抗辯:陳乃川並非合法選任之法定代理人,無權提起本訴,原告之信徒已提起另案請求確認陳乃川之負責人資格不存在,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7

8 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等語,則陳乃川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即繫諸於原告104 年度第二次信徒大會所為決議是否有效存在而定,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10日裁定本件於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而上開

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事件雖經第一審判決,惟現正上訴二審中而尚未確定,有上開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該訴訟事件即屬尚未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事由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