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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5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6號債 權 人 郭敘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東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權人究為郭敘良抑或群詠實業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上載)?如債務人為群詠實業有限公司,請併補正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如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葉東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