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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5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7號債 權 人 劉文弘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帛海科技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帛海科技環保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

二、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