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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6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債 權 人 張淵俊債 權 人 黃志誠前列二人共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昶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二人對債務人是否具連帶債權關係?倘未具連帶債權關係,則其一債權人另案聲請支付命令,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二、又債權人二人交付投資款項之相對人為何? 請提供款項交付證明文件。

三、提供債務人姜昶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