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8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6號債 權 人 王敏香即高雄市私立宏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惠仁、林美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僱於債務人林惠仁,由債務人林美美簽立受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由債權人照護債務人林惠仁,詎債務人未給付養護費、膳食費、照顧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受託養護(長期)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所載,債權人係受債務人林美美之委託,為債務人林惠仁養護事宜,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惠仁間有僱傭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惠仁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債務人林美美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林美美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