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金月代 理 人 許飛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清算程序中分配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615,646元後,經高雄地院以104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清算分配終結確定。嗣經高雄地院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0號,裁定應予追加分配債務人名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合先敘明。
三、又查,本案經高雄地院通知國泰人壽解送上開保單解約金89,273元,並於民國105年8月22日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本案後經改由本院承辦,另由本院將分配表所示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2項規定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