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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4號聲 請 人 李慶隆律師即上發水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發水族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4號裁定選派為上發水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106年3月7日公告並經確定,茲因聲請人於106年8月8日以登報方式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現仍於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106年9月7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7年3月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