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陳木文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被 告 丞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棋鴻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被 告 駿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進發被 告 楊敏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來電表示已與部分被告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
106 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