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審訴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88號原 告 劉榮村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貴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以105年10月21日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與裁判費30,294元、450元外,尚應補繳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