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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0號聲 請 人 李衍淇代 理 人 鍾妤涓兼送達代收人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鄉○○○上列聲請人就關係人捐助章程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條准予變更、增訂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2月3 日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2年3 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及於104 年5月22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為更能發揮承辦佛精神之福智事業體或依法所設立之機關團體,積極依內政部所定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之宗旨;暨符合內政部宗教司「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第四(六)點規定,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濟助,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每年不得超過年度濟助總額10% ,且應符合章程所定事業項目為限之規範修訂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7條,另配合增訂條文1 條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乃屬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增訂如附表「修正後條文

」欄第2 條、第4 條所示部分,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徵詢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無違反宗教法令相關規定,該局無意見等語,有該局106 年1 月9 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630008300 號函附卷可按,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變更系爭財團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

寺捐助章程及第1 條部分,僅係配合政府行政區域調整變動而為文字之修正,原第4 條至第18條因增列第4 條而修改條號為第5 至19條,其內容均與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無關,揆諸上開說明,自非須經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變更。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修正後條文」欄第2 條、第4 條所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外,其餘捐助章程之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變更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附表:

┌────────────┬────────────┬────────────┐│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 明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財團法人高雄市橋頭區福智│配合政府行政區域調整變動││鄉福智寺捐助章程 │寺捐助章程 │修正之 ││ │ │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配合政府行政區域調整變動││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 │市橋頭區福智寺。 │修正之 ││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為達成本寺承辦佛陀慈悲救│○○○區○○里○○路四七之○○○區○○里○○路四七之│度眾生無遠弗屆之精神,爰││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別│一號,並視業務需要,得分│擬依法於國內外設置分寺或││在其他縣(市)設立分事務│別在國內外各地設立分寺或│附屬機構,以傳播佛教教義││所。 │附屬機構。 │及辦理公益慈善事業,爰於││ │ │本條文增訂於國內外各地設││ │ │立分寺或附屬機構,承辦本││ │ │寺之目的事業。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法人宗旨係本濟世之精神│本法人宗旨係本濟世之精神│本條文未修定 ││,傳揚佛教教義及辦理社會│,傳揚佛教教義及辦理社會│ ││公益慈善事業。 │公益慈善事業。 │ │├────────────┼────────────┼────────────┤│ │第四條 │原第四條修正為第五條,第││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四條增訂條文內容如下: ││ │旨,並宏揚釋日常法師濟世│本條第一項:本寺為能更勇││ │之精神,依據相關法令,於│悍承辦佛陀慈悲救度眾生之││ │國內外辦理並捐助依政府教│事業,結合具宏揚釋日常法││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師慈悲濟世精神之福智事業││ │相關法令核准設立之福智事│體或依法所設立之機關團體││ │業體,每年不受濟助總額百│,積極依內政部所訂獎勵宗││ │分之十限制(現有團體詳如│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捐││ │附表所列)或其他依法所設│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立之機關團體,共辦下列目│,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 │的事業: │會福祉之宗旨,爰增修本條││ │一、為弘揚佛法、淨化人心│文。 ││ │ ,得從事興建寺院道場│一、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 │ 及相關設施、僧伽教育│ :興建寺院道場及相關││ │ 之推展、並得捐助或辦│ 設施,與僧伽教育之推││ │ 理相關事業及活動。 │ 展,並捐助或辦理相關││ │二、為保存海內外佛教經典│ 事業及活動,係期能積││ │ 及推廣佛教文化,得從│ 極承辦本寺傳播佛教教││ │ 事或捐助辦理相關事業│ 義,淨化人心之目的,││ │ 及活動。 │ 爰增訂之。 ││ │三、為推動社會教育、淨化│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 │ 人心,得捐助籌設學校│ :係為保存佛陀捨頭目││ │ ,並得捐助或辦理教育│ 腦所證得能救助眾生離││ │ 文化、大眾傳播及藝文│ 苦得樂之教法,能使盡││ │ 相關等事業及活動。 │ 未來際眾生得以受用,││ │四、為濟弱扶傾、增進社會│ 爰增訂本款以保存海內││ │ 福祉,得捐助、興辦各│ 外佛教經典及推廣佛教││ │ 類社會福利、公益慈善│ 文化,得從事或捐助辦││ │ 活動及急難救助等事業│ 理相關事業及活動。 ││ │ 。 │三、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 │五、為促進全人類身心靈保│ :得捐助或辦理大眾傳││ │ 健,推廣中華傳統醫藥│ 播及藝文相關等事業及││ │ ,得捐助或辦理相關教│ 活動,係期能善用資訊││ │ 育及研究事業。 │ 科技平台之力量,完成││ │六、為救護眾生,得捐助或│ 發揮科技弘法無遠弗屆││ │ 辦理種樹、保種及相關│ 之功能,以使每位眾生││ │ 之環境保護事業及活動│ 都能隨時隨地輕鬆聞法││ │ 。 │ 、自在傳法,以隨時隨││ │七、其他與本法人宗旨有關│ 地傳遞法義,來達到淨││ │ 之事業及活動。 │ 化人心的目的;並積極││ │ │ 配合內政部所訂獎勵宗││ │ │ 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 │ │ 或捐助社會教化事業,││ │ │ 以發揮宗教功能,爰增││ │ │ 訂之。 ││ │ │四、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增訂││ │ │ :係本寺本於慈悲濟世││ │ │ 之精神,期能於國內外││ │ │ 發生重大災變時,能贊││ │ │ 助、關懷與慰問世界各││ │ │ 地災民所需,暨能關懷││ │ │ 照顧病弱及年長者等社││ │ │ 會公益慈善活動及急難││ │ │ 救助;並積極配合內政││ │ │ 部所訂獎勵宗教團體運││ │ │ 用其資源興辦或捐助公││ │ │ 益慈善事業,以發揮宗││ │ │ 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 │ │ 之宗旨,爰增訂之。 ││ │ │五、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增訂││ │ │ :係因中醫藥是積累百││ │ │ 千萬劫古人之經驗並有││ │ │ 完整理論,對於人類身││ │ │ 心平衡、自然環境等因││ │ │ 素及對身體健康的影響││ │ │ 都完整照護,並推廣採││ │ │ 用有機無農藥之中藥材││ │ │ ,使人類完整身心之照││ │ │ 護與治療。爰本於本寺││ │ │ 慈悲濟世之精神,期能││ │ │ 發揚中醫並培育具有慈││ │ │ 悲濟世中醫藥人才及使││ │ │ 用有機無農藥之藥材,││ │ │ 以救濟眾生;並積極配││ │ │ 合內政部所訂獎勵宗教││ │ │ 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 │ │ 捐助社會教化事業,以││ │ │ 發揮宗教功能,爰增訂││ │ │ 之。 ││ │ │六、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 │ │ :係因全球暖化造成天││ │ │ 氣巨大變化,一旦風災││ │ │ 即造成嚴重土石流,使││ │ │ 數以萬計眾生生命受到││ │ │ 危害,而種樹護林為長││ │ │ 期有利減緩地球暖化根││ │ │ 本。本寺本於慈悲濟世││ │ │ 之精神,期能推廣並引││ │ │ 導眾生種樹護林救地球││ │ │ 之理念;並積極配合內││ │ │ 政部所訂獎勵宗教團體││ │ │ 運用其資源興辦或捐助││ │ │ 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 │ │ 宗教功能,爰增訂之。││ │ │七、本條第一項第七款增訂││ │ │ :係本於政府法令許可││ │ │ 並符合本法人宗旨有關││ │ │ 之事業及活動,主動積││ │ │ 極救護眾生,以發揮宗││ │ │ 教慈悲濟世功能,爰增││ │ │ 訂之。 │├────────────┼────────────┼────────────┤│第四條 │第五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文次號 ││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圓明│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圓明│ ││寺等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寺等捐助,其總值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伍萬元( 附清冊) │貳佰柒拾伍萬元( 附清冊) │ ││。本法人設立後得繼續接受│。本法人設立後得繼續接受│ ││捐助。 │捐助。 │ │├────────────┼────────────┼────────────┤│第五條 │第六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法人設董事十三人,組設董│法人設董事十三人,組設董│文次號 ││事會,除第一屆董事由信徒│事會,除第一屆董事由信徒│ ││大會聘任外,其後各屆之董│大會聘任外,其後各屆之董│ ││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事,則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 ││教務之人士中,提名應選出│教務之人士中,提名應選出│ ││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名額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 ││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 │├────────────┼────────────┼────────────┤│第六條 │第七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文次號 ││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推選│於一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推選│ ││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 ││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 ││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 ││,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第七條 │第八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文次號 ││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 ││選舉,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 ││之票數者且具有出家身份者│之票數者且具有出家身份者│ ││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 ││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 ││較多數之首二名出家眾重行│較多數之首二名出家眾重行│ ││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 ││外代表本法人。 │外代表本法人。 │ │├────────────┼────────────┼────────────┤│第八條 │第九 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 │文次號 ││。 │連任。 │ │├────────────┼────────────┼────────────┤│第九條: │第十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文次號 ││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 ││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 │├────────────┼────────────┼────────────┤│第十條: │第十一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事,得│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事,得│文次號 ││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 ││時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時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 ││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 ││人數逾越五分之一時,由董│人數逾越五分之一時,由董│ ││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 │。 │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文次號 ││一、董事( 含董事長)之選 │一、董事( 含董事長) 之選│ ││ 舉及罷免。 │ 舉及罷免。 │ ││二、經費之籌措。 │二、經費之籌措。 │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四、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四、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 ││五、財產之保管、運用、監│五、財產之保管、運用、監│ ││ 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 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 ││六、修訂捐助章程。 │六、修訂捐助章程。 │ ││七、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事│七、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事│ ││ 項。 │ 項。 │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會每年由董事長召開乙│董事會每年由董事長召開乙│文次號 ││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 ││現任董事二分之一書面請求│現任董事二分之一書面請求│ ││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 ││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 ││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文次號 ││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 ││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數之同意行之。至本法人財│ ││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 │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文次號 ││,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 ││,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 ││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 ││內容定之,受委託人數不得│內容定之,受委託人數不得│ ││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超過實際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 │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文次號 ││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本法人永久存在,如因特殊│本法人永久存在,如因特殊│文次號 ││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 ││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 ││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業團體,應依民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條規定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文次號 ││法令規定辦理。 │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配合章程增列條文,修改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文次號 ││,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 ││亦同。 │亦同。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