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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蕭文一代 理 人 樓嘉君律師相 對 人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進德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前揭規定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且公司法亦未限制少數股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元)之股東,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元之20%,且已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茲因伊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利益就相對人之股權發生糾紛而另案涉訟,伊以律師函請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會計提供揭示各項財務報表,惟恐相對人製作不實之帳目,損及伊之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300萬元,聲請人民國81年8月27日即為相對人之股東,出資額為60萬元,占相對人資本總額300萬元之20%,其已繼續持有該股份一年以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為證(第6頁以下、第24-27頁),堪認屬實,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而就檢查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選派之張進德會計師為美國聯邦國際大學會計博士、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文化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日企業經營協會理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審議會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目前為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有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網站上學經歷簡介、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106年度第2次律師在職進修研討會之主講人簡歷介紹在卷可參(卷第35-38頁),足見張進德會計師之學經歷豐富且完備,足以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業務,選派其為本件檢查人應屬適當。茲選派張進德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號9樓,電話:00-0000000)為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