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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3號聲 請 人 黃克強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簡上字第466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據其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亦曾請求交付錄音光碟,而參酌聲請人主張其有就訴訟中之延續保留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