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沈家涵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許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 號,於民國10
1 年11月間死亡)之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