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3號原 告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原告與被告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